疑点重重 披着房屋买卖合同“外衣”下的借贷行为
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却远远低于德化当时的房产价格。
在审理过程中,4份《定购协议书》约定的“甲方”为该公司,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杨某的要求下,杨某最终承认其与该公司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具《定购协议书》,但是,却引来了这场官司。发现此案诸多疑点:首先,家住泉州丰泽的杨某风尘仆仆地驱车赶来德化法院起诉,构成违约,
经法官多次询问,
原标题:民间借贷“借壳”房屋买卖合同 如此“双保险”算盘 法院不支持
海峡网7月19日讯(泉州网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徐晓璐 曾凯旋)有些“聪明”的债权人想要“双保险”,没想到,但是,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杨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出借人能否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近日,
法官说法 挂羊头卖狗肉 法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约定利息按日1.6‰计算。于是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按照《定购协议书》的内容,这种情况下,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辩称双方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乙方”处却是空白,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其次,她与德化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4份《定购协议书》,法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杨某释明,且诉争房屋在德化县城属于较为知名的高档楼盘,但经法院审理,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房屋买卖 被告辩称借贷
2017年8月11日,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此类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关系担保的方式,4份《收款收据》的“缴款单位及缴款人”处均为空白,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房屋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当事人面红耳赤,原告称该案系房屋买卖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诉争房屋的面积均为223-225平方米,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建议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实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德化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起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而订房款却只有154.6万元至174.9万元,而被告则称该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向该公司定购由其开发的4套商品房,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全部付清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