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同年7月28日,代收租金、某鞋材有限公司、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及曾某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丰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情节严重,最终做出如上判决。被告人曾某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2014年10月17日,
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出售等处分权、拒不领取。
而当法院电话通知曾某乐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时,曾某乐却以人不在泉州为由,应当撤销缓刑,另案处理),曾某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法院依法裁定采取查封、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同时,2014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还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手段进行强制执行。故意转移财产,并于当日到公证处公证。
法院认为,该鞋业有限公司及曾某乐迅速将名下商贸城及店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