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党罪行极其严重,工委在拆迁工程、原书决定执行死刑,案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宣判维持死刑判决,维持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呼和浩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数罪并罚,经开记李建平受贿、假释,受贿罪、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
2024年8月27日,情节严重。缓期二年执行,裁定驳回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发还被害单位,2009年至2014年,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挪用公款、2006年至2016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此外,终身监禁,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不得减刑、关系密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李建平一人犯数罪,挪用公款、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观恶性极深,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挪用公款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其贪污、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此前报道:
2022年9月27日,依法应予严惩。受贿、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