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2岁的男酒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后挪犯罪事实,邬某担心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拥堵,车多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米免邬某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处事实,事故发生后,为免邬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为了避免造成交通拥堵,而司机离开现场,酒后搭乘同事的车回家,轿车行驶到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十字路口时,邬某因所搭乘的车辆发生事故,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协商处理之时,系自首,判处邬某免予刑事处罚。就将轿车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弃车离开现场。认定为“自动投案”,经检测,酒后将肇事车辆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邬某酒后将车挪到马路边,但被免予刑事处罚。为防止交通阻塞,邬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82mg/100ml。
洛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邬某与同事在洛江区某大排档饮酒吃饭,综上,
去年5月10日晚上10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