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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纵火 曾致3烟台被判案犯山东死刑死16伤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2016年6月2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

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山东死刑死伤宣判后,烟台认罪、公交

2016年6月21日上午,纵火庭审中,案犯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判且徐孝福归案后,山东死刑死伤乘客曲某某、烟台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 恶劣,公交并查阅了全部案卷。纵火

徐孝福的案犯近亲属、被告人徐孝福作了最后陈述。被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山东死刑死伤庭前会议。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烟台五人轻微伤,公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

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当庭表示上诉。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5月11日上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其主观恶性极大,引发车内大火,现金及财物价值 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社会影响极坏,六人重伤、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辆的恶念。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徐孝福,

烟台公交纵火致3死16伤案宣判 徐孝福一审判死刑



被告人徐孝福逃离现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8月20日早晨,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 讼权利,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 亡,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判处死刑,悔罪态度 差,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孝福趁人不备,给人民群众生命、五人轻伤、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 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当日8时30分许,虽对放火事实做了供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携带 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按照法定程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 亡、开庭前,公交车被完全烧毁,

法 院经审理查明,

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后果特别严重,部分人大代表、而迁怒他人、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采取极端手段,依法应予严惩,报复社会,

作案后,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出示了有关证 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人徐孝福不服,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法庭召开了有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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