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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平受贿案有期一审徒刑年,李吉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有期副行长等职务上的徒刑便利,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年李应依法惩处。吉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受贿

2025年4月21日,案审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宣判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有期积极退赃,徒刑认罪悔罪,年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吉平大部分犯罪事实,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受贿

案审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有期上缴国库。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人事局副局长,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具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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