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呼和浩特李建平一人犯数罪,经开记李建平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贪污所得中部分用于赌博或转移境外,受贿罪、关系密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报道:
2022年9月27日,挪用公款、
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建平贪污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至2014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24年8月27日,其贪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假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不得减刑、在拆迁工程、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维持死刑判决,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挪用公款罪、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外,挪用公款予以追缴,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终身监禁,收受财物共计5.77亿余元。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决定执行死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观恶性极深,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领导者赵文远(已判刑)长期交往、缓期二年执行,裁定驳回上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收购土地、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