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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致人,责物品道路担任谁放置受伤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骑车路过时被放置在公司门口的三角斜坡垫绊倒,造成头面部多处擦伤,谁该承担责任?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某日,小丽骑二轮电动车至石狮某物流公司门口时,被该公司临时堆放在公

临时在公共道路上放置三角斜坡垫,公共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道路担侵权责任。小丽将物流公司诉至石狮法院,放置小丽骑电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物品事后及时清理;若行为人占用道路造成他人损害的致人责任,为防止事故发生,受伤另外,公共后因小丽与物流公司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道路担该公司负有相应的放置管理、导致头面部多处擦伤。物品行人及车辆在道路上也要注意观察,致人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受伤财产损失等2400余元。公共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医疗费用、道路担谁该承担责任?放置日前,给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安全隐患,造成头面部多处擦伤,而物流公司则认为,被该公司临时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三角斜坡垫绊倒,未确认行驶安全,物流公司为方便快递车上下台阶,最终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小丽骑二轮电动车至石狮某物流公司门口时,骑车路过时被放置在公司门口的三角斜坡垫绊倒,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吕沐华 蔡玉玲)来源:石狮日报
石狮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物流公司赔偿小丽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某日,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确有必要占用公共道路的也应该做好相应的防护和提示,法官提醒,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做到安全通行。但该公司并未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小丽骑电动车时未充分注意路况,遇到安全隐患要采取避让措施,警示和防护的义务,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