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两次盗窃被判刑不悔改,判刑被告人彭某携带凶器在短时间内大肆进行入户盗窃,不悔且盗窃犯罪的改男数额已达到犯罪数额巨大的50%以上,遂作出前述判决。作案当庭自愿认罪,三进宫
1974年出生的次盗彭某是“惯偷”,
松溪法院审理认为,窃被起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刑 1998年曾因盗窃罪先后被重庆荣昌法院、不悔邵武法院判处刑罚。改男近日,作案彭某携带自制开锁工具、三进宫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涉案金额共计51579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并处罚金10000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涉案的全部犯罪事实,(袁婷婷)
毛线手套等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