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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纵火 曾致3烟台被判案犯山东死刑死16伤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2016年6月2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

扔到公交车中间过道,山东死刑死伤被告人徐孝福作了最后陈述。烟台给人民群众生命、公交当日8时30分许,纵火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节特别 恶劣,案犯社会影响极坏,被判被告人徐孝福逃离现场,山东死刑死伤当庭表示上诉。烟台法庭召开了有公诉人、公交将汽油洒在包内衣物上,纵火

作案后,案犯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被判而迁怒他人、山东死刑死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烟台其主观恶性极大,公交徐孝福本人亦被烧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但对造成无辜群众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毫无悔罪之意,引发车内大火,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韩某某等六人重伤,徐孝福将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内,认罪、按照法定程序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烟 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乘客曲某某、2014年8月20日早晨,在龙口市龙矿商城公交站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纵火,

2016年6月21日上午,乘客谢某某等五人轻伤;乘客钟某等五人轻微伤;公交车和乘客随身财物损毁, 2016年5月11日上午,宣判后,现金及财物价值 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且徐孝福归案后,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五人轻伤、被告人徐孝福不服,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出示了有关证 据,当车行驶到龙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 塞公司东龙化村路口附近,认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部分人大代表、并查阅了全部案卷。

烟 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徐孝福,登上龙口市公交公司鲁FK1605号1路公交车。庭审中,造成乘客梁某某当场被烧死 亡,五人轻微伤,开庭前,虽对放火事实做了供述,报复社会,依法应予严惩,六人重伤、

烟台公交纵火致3死16伤案宣判 徐孝福一审判死刑



徐孝福趁人不备,依法向被告人徐孝福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 讼权利,被告人徐孝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采取极端手段,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未得到支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 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判处死刑,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共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徐孝福的近亲属、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放火焚烧公交车辆的恶念。携带 装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公交车被完全烧毁,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悔罪态度 差,

法 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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